高層防排煙系統設施的設置及相關規定
防排煙系統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可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兩種。
1)對于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建筑物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2)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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